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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封建制度与骑士制度(第1页)

第四十三章封建制度与骑士制度

第一节

封建制度

412。封建制度的定义

“封建制度”是一种基于特殊土地占有权之上的社会与管理体制。中世纪后期盛行于欧洲,在11、12和13世纪取得了最完美的发展。

采邑(fief)或封地(feud),可以是几亩地,也可以是整个王国。这也是“封建制度”(Feudalism)一词的由来。授予他人封地之人被称为封建主(suzerain)、封建君主(liege)或封君(lord);接受封地之人则被称为其封臣(vassal)、臣下(liegemaainer)。

413。理想的制度

上述定义可以使封建制度的原理更易理解,理论上,帝国土地之上的所有国王都是皇帝的封臣,而忠诚的帝制拥护者认为皇帝是上帝的封臣,但虔诚的教会人士却认为皇帝是教皇的封臣。国王将采邑作为领土,其条件是对宗主的忠诚和对自己权利和公正的恪守。如果某位国王不忠、不公乃至无道,其封地会因此而被没收,由宗主收回并将其封给另外一位称职的臣下。

同样,国王从皇帝那里得到封地之后,再分块授予其要员,一般来说,作为对分封的回报,他们会许诺效忠、侍奉并援助他。同样,这些国王或封建主的直系封臣,可能把他们的封地以类似的方式再分给其他人,以此类推,直至任何阶层。

到目前为止,讨论的只是一国的土地,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此种分配制度下人民将如何分配。国王得到封地之时,便得到了统治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的权力,成为了他们的统帅、立法者和法官,实际上就是绝对且无须负责的统治者。然后,国王把自己的封地再封给他的要员之时,便也附带了所封土地内的统治权;各封臣也成为自己封地上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当这些封臣再将自己的封地分封给他人,便也将该封地上被赋予的统治权或多或少地赋予了他的封臣。(28)

为了说明这个制度的运行机制,假设此时国王或封建主需要一支军队。他要求自己的直系封臣给予援助;封臣则要求他们的封臣给予援助;命令这样一级一级地向下传达。每个封君只能向自己的封臣发号施令。最底层的封臣集合在他们的封君周围,封君带着队伍再集合到自己的封君那里;这样逐级向上,直到封建主或最高封君的直系封臣带领训练有素的追随者出现在他面前为止,他们便组建了一支封建军队。这在理论上有条不紊,但在实战中却糟糕透顶。

这是理想的封建国家,然而毫无疑问,理想从未完全实现。该制度只是在欧洲几个国家或多或少地接近理想而已。

414。臣服之礼

封地会举行一场庄严而特殊的授予仪式,称为“臣服之礼”(age)。即将成为封臣的人脱帽跪地,将双手放在他未来封君手中,庄严地宣誓此后便是他的封臣(29),要忠实地侍奉他,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在效忠宣誓之后,封君吻一下封臣表示接受他的臣服,仪式的这一部分告一段落。而整个仪式会以授权典礼收尾,封君将封臣送于封地之上,或通过将一块泥土或一根树枝交到其手里,象征着将这块他刚刚行过臣服之礼的封地移交给他。

415。封君与封臣的关系

一般来说,封臣的义务就是侍奉;而封君的义务则是保护。封臣义务中最为光荣且战时必须心甘情愿提供的是军事援助。臣下必须随时准备跟随封君进行军事远征;但一年内服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天。封臣必须在战斗中捍卫自己的封君;如果封君没了马骑,封臣必须把自己的坐骑让给他;如果封君被囚禁,封臣必须把自己作为人质以换取他的获释;还必须在封君及其随从的征程中款待他们。

还有其他主要涉及财务性质的权利附属于封地之上,如继承金(reliefs)、充公(escheats)及特征税(aids)。

继承金是继承人要继承封地时须向封君缴纳金钱的名称。继承金通常数额巨大,几乎为封地一年的全部收入。

充公即封地没有继承人时由封君收回。如果封臣不忠或有其他不法行为,其封地则被没收。

特征税是封君为满足其例外花销有权要求封臣缴纳的金钱名称,特别是当他的长子授爵、长女出嫁以及他在战争中被俘需要赎回时。封君回馈封臣的这些侍奉与援助的方式是忠告和保护,而绝非动**不安时期的小回报。

416。农奴和农奴制度

在封建制度盛行的国家中,各级封臣或封地所有者的数量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约为总人口的5%或更少。而绝大多数人是农奴(30),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土地耕种者。这一被奴役阶层到底是怎样出现的已经不得而知。有人认为中世纪农奴的祖先是奴隶,还有人说基本都是自由人。至少在有些国家,他们似乎是罗马时期奴隶的直系后代,其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真正的奴隶和完全的自由人之间有许多不同等级的农奴。因此,对任何特定时期内的这一群体的真实状况进行总体描述都绝无可能。所以,只能是通过最笼统的方式描述其义务与限制。

首先,农奴身份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他们依附于土地。他们不能自由离开自己所属的土地或庄园;而另一方面,封君也不能剥夺他们的所有权并将其驱逐出去。当土地改变归属,他们也随土易主,就像“属地的树木或石头”。

每位农奴获得农庄广阔田野上的一个小屋和数亩土地——正常标准为30亩,并为此支付租金,在封建时代早期通常是以某种个人劳役来代替。个人劳役包括一般每周两到三天在领主留作私人农场的土地上的劳动,包括:犁地、耕种、除草、挖沟、筑墙、修路、建桥、伐树并运至领主的家、洗剪羊毛、喂狗以及为城堡里的人采摘坚果和野生浆果。可怜的农奴常常只能在月夜或雨天才能有时间耕种自己的那一小块土地。而且,他还必须要在领主的磨坊磨谷、葡萄榨机上压榨葡萄、炉子上烤面包,并常为此付出不合理的费用。

当农奴把所有的地租都以某种方式交给领主,而且通常并非按照法律而是按照惯例,剩余的农产品便归自己所有了。一般来说,所剩部分也就只够果腹而已。

前面所述传递了一些关于领主与农奴之间现存关系本质的思想,而且表明了农奴只是占有一间小屋和一小块地的土地占有制度对其来说是多么沉重的奴役和负担,以及农奴将如何从地役权的沉重枷锁中逐渐解脱出来成为自由人。

417。封建制度的发展

9、1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各地社会的混乱状况促使作为军事制度的封建制度迅速发展。因为查理曼的去世及其帝国的分裂使得世界似乎再次陷入了混乱之中,社会的纽带似乎完全断裂。

内部的混乱不堪加之外部蛮族入侵,因为没有查理大帝的强大军队抵御,他们再次开始劫掠。北部有北欧海盗袭扰德意志、高卢和不列颠的海岸。这些异教徒海盗引起的恐慌被流传至今的连祷文所记录:“主啊,从北欧人的愤怒中拯救我们吧。”东部有可怕的匈牙利人;而南部海路是萨拉森人,这个同样可怕的敌人已经在西班牙和西西里建立了据点。

正是这种混乱状况,社会各阶层都急于成为该制度的一员,进而享受唯有封建制度才能给予的保护。有大量土地却从未作为采邑的国王、贵族和富人此时都加入了这一行列,这样他们的土地就由履行过神圣的臣服之礼的佃户使用。因此,国君和贵族们变成了封建主和封君。然而,小的土地所有者自愿将自己的绝对所有土地交给某个临近的封建主手中,然后再把它作为封地接受过来,从而成为其封臣,以获得保护。他们认为成了封臣比所有财产都被掠夺强得多。

此外,出于类似的原因并以类似的方式,教堂、修道院和城镇都成为了封建制度的成员。他们把自己的大片领地作为采邑分封,从而成为封建主和封君。主教和修道院成为拥有大量采邑的首领,常常像世俗首领一样领导军事远征。另一方面,这些寺院和城镇经常将自己置于某个强大领主的保护之下,使自己也成为了封臣。有些时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不是通过服兵役,而是代之以为封君及其家人做一定数量的弥撒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教会和国家,从富有的封建主到最卑微的封臣在内的社会各阶层,都由封建制度的纽带联系在了一起。一切都盖上了封建制度的烙印。

418。贵族城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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