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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复兴时代11 世纪初至1492 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 第十章 封建制度与骑士制度01(第2页)

还有其他主要涉及财务性质的权利附属于封地之上,直到11世纪才成为封建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被称为继承金(reliefs)、转让金(finesupoios)及援助金(aids)。

继承金是继承人要继承封地时须向封君缴纳金钱的名称。继承金通常数额巨大,几乎为封地一年的全部收入。

转让金是封君允许封臣将自己的封地转让给其他封臣时所收金钱的名称。

归复权即封地没有继承人时由封君收回。如果封臣不忠或有其他不法行为,其封地则被没收(forfeiture)。

援助金是封君为满足其例外花销有权要求封臣缴纳的金钱名称,特别是当他的长子授爵、长女出嫁以及他在战争中被俘需要赎回时。2封君回馈封臣的这些侍奉与援助的方式是忠告和保护,而绝非动**不安时期的小回报。

1 拉丁词“homo”(人),衍生出“homage”(效忠)。

2 监护权(rightof)是当封地继承人还未成年时,封建领主承担继承人的监护责任并享有采邑收入,直到继承人成年为止。婚姻权(righte)是封建领主为其未成年的女性被监护人选择丈夫的权利,“以免敌人成了自己的封臣”。

145。农奴和农奴制度1

在封建制度盛行的国家中,各级封臣或封地所有者的数量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约为总人口的5%或更少。而绝大多数人是农奴2,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土地耕种者。

这一被奴役阶层到底是怎样出现的已经不得而知了。有人认为中世纪农奴的祖先是奴隶,还有人说基本都是自由人。至少在有些国家,他们似乎是罗马时期奴隶的直系后代,其状况逐渐得以改善。但撇开这个争论不休的起源问题,目前只需知道农奴制度是一种中世纪时期的道德情感与经济条件允许或创造出来的奴役状态。

农奴可以被定义为“被奴役的佃户”。他们的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真正的奴隶和完全的自由人之间有许多不同等级的农奴。因此,对任何特定时期内的这一群体的真实状况进行总体描述都绝无可能。所以,只能是通过最笼统的方式描述其义务与限制。

首先,农奴身份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他们依附于土地。他们不能自由离开自己所属的土地或庄园;而另一方面,封君也不能剥夺他们的所有权并将其驱逐出去。当土地改变归属,他们也随土易主,就像“属地的树木或石头”。

1 “serf”(农奴)和“villainvillein”(隶农)这两个术语,虽然在一些国家代表不同阶层,但许多作家经常混用。因此,英格兰作者通常使用“villains”(隶农)和“villainage”(隶农制度)这两个词来表示诺曼征服之后被奴役的英格兰农民。而本书中所使用的“serf”(农奴)和“serfdom”

(农奴制度)仅限于本条所定义之意。

2 有一些自耕农,以及城镇中大量的自由工匠、商人和居民,真正奴隶的数量很少,几乎在10世纪末之前就消失了,要么被解放,要么被升到农奴的最低等级,这是迈向自由的进步。在著名的《末日审判书》(详见第168条)中记载,英格兰只有约25000名奴隶。

每位农奴获得农庄广阔田野上的一个小屋和数亩土地——正常标准为30亩,并为此支付租金,在封建时代早期通常是以某种个人劳役来代替。个人劳役包括一般每周两到三天在领主留作私人农场的土地上的劳动,包括:犁地、耕种、除草、挖沟、筑墙、修路、建桥、伐树并运至领主的家、洗剪羊毛、喂狗以及为城堡里的人采摘坚果和野生浆果。可怜的农奴常常只能在月夜或雨天才能有时间耕种自己的那一小块土地。而且,他还必须要在领主的磨坊磨谷、葡萄榨机上压榨葡萄、炉子上烤面包,并常为此付出不合理的费用。1当农奴把所有的地租都以某种方式交给领主,而且通常并非按照法律而是按照惯例,剩余的农产品便归自己所有了。一般来说,所剩部分也就只够果腹而已。然而,有些农奴也能积累相当的个人财产,足以用来赎买自己的自由。

在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农奴死后他所有的一切都归领主所有;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领主只能拿走他最好的动物或工具。这被称为租地继承税(heriot)。

除了所有这些缴纳、侍奉、赠予和税费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非压迫性但却古怪而滑稽的义务,在此则无须赘言。

146。封建制度的发展

封建制度的萌芽可以在五六世纪的社会里找到,但直到八九世纪才具备了其主要特征。

1 起初,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农奴的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却成了垄断者压迫和勒索的方式。

极大地促进了封建制度,特别是军事方面发展的,是查理·马特在图尔战役后为了击退进入高卢南部不断袭扰的阿拉伯骑兵所采用的手段。步兵对这些骑马的强盗束手无策;查理组建了骑兵,并挪用了自己封地上的教会土地作为封地以满足开支。这是封建骑士的序幕(详见第152条),慢慢地,步兵几乎完全被封建骑士团所取代。

查理大帝死后,他的帝国分崩离析,加之继任者软弱无能,世界似乎再次陷入了混乱之中。社会的纽带似乎完全断裂,每个人都做着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没有了查理大帝强大的军队作为震慑,蛮族蠢蠢欲动,伺机再起。

北部有北欧海盗袭扰德意志、高卢和不列颠的海岸。这些异教徒海盗引起的恐慌被流传至今的连祷文所记录:“主啊,从北欧人的愤怒中拯救我们吧。”

东部有可怕的匈牙利人。这些异教强盗不止征服了德意志,而且还困扰着法兰西南部,并跨过了阿尔卑斯山,他们所展现出的恐怖就如近500年前的匈奴人所造成的那样。

南部海路存在着一个同样可怕的敌人。此时固守在西班牙和西西里的萨拉森人,登上地中海西部和中部所有基督教国家的海岸进行烧杀抢掠,制造了同样的恐慌和悲痛。

9、1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内部的混乱不堪,加之外部蛮族入侵导致的社会动**,在萨拉森人与基督教国家之间的高卢地区形成了一种防御性的军事体系,使得封建制度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都急于成为该制度的一员,进而享受只有封建制度才能给予的保护。

有大量土地却从未作为采邑的国王、贵族和富人此时都加入了这一行列,这样他们的土地就由履行过神圣的臣服之礼的佃户使用。因此,国君和贵族们变成了封建主和封君。然而,小的土地所有者自愿将自己的绝对所有土地交给某个临近的封建主手中,然后再把它作为封地接受过来,从而成为其封臣,以获得保护。他们认为成了封臣比所有财产都被掠夺强得多。

此外,出于类似的原因并以类似的方式,教堂、修道院和城镇都成为了封建制度的成员。他们把自己的大片领地作为采邑分封,从而成为封建主和封君。主教和修道院成为拥有大量采邑的首领,常常像世俗首领一样领导军事远征。另一方面,这些寺院和城镇经常将自己置于某个强大领主的保护之下,使自己也成为了封臣。

有些时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不是通过服兵役,而是代之以为封君及其家人做一定数量的弥撒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查理大帝的儿子虔诚者路易下令,除了个别几个之外,帝国所有的修道院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保留地产:“他们必须为皇帝及其子孙和帝国的福祉祈祷。”

通过这种方式,教会和国家,从富有的封建主到最卑微的封臣在内的社会各阶层,都由封建制度的纽带联系在了一起。一切都盖上了封建制度的烙印。

147。贵族城堡

通过封建制度盛行时贵族为自己兴建的住宅类型便很好地表现出来了当时无法无天与暴力横行的时代特征。这些坚固的石头城堡,通常坐落于岩石高地上,并由护城河和塔楼防卫。

在封建制度全面发展的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北部、英格兰和苏格兰,矗立的贵族城堡多如牛毛。坚固的城墙是那个普遍暴力年代的唯一保护。每位封君不但要保护自己免受临近首领的攻击,还要抵御如匈牙利人和北欧人这样的外敌;因为没有一个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制定出广泛遵守的法律并保护所有人。

当时欧洲许多地区最优美动人的景色,便是这些封建城堡那爬满常春藤的塔楼和城墙,现今却已然一片废墟。它们是一个逝去的时代留给人们的深刻记忆。

148。贵族运动;狩猎和放鹰

在没有军事活动时,贵族们便通过狩猎(hunting)和放鹰(hawking)来消磨时间。从埃及人、亚述人及其他东方民族自己的铭文与雕塑中可以看出,狩猎这项皇家运动是多么的受宠。日耳曼人祖先对这一消遣甚至更为尊重。哈勒姆写道:“对于北方蛮族来说,这是主要嗜好而不是消遣;这是他们的骄傲和勋章,是诗歌的主题,是立法的目的,也是生活的要事。”英格兰诺曼征服者订立的森林法,就是为了保护皇家猎场中的这项运动,这也许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令这些外国统治者被英格兰人所憎恨(详见第169条)。

修道院院长和主教们同世俗贵族一样热情高涨地加入其中,甚至教会会议发布禁令禁止神职人员沉迷于此种世俗娱乐活动也无济于事。

放鹰逐渐成为各阶层极为热爱的运动,甚至女性也参与其中。在封建时代著名的挂毯和所有的纪念品中,躺在主人脚边的灰狗和栖在主人手腕的猎鹰,是仅次于骑士的宝剑与盔甲的最常见贵族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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